国家合力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纳入贷款诈骗罪
近年来,互联网贷款在服务金融长尾人群,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补位作用。但互联网贷款额度小、客户分散、去担保化的特点,导致实践中对逾期贷款进行清收和追偿难度大,特别是恶意逃废债人群,对金融机构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严重危害着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王麒代表在接受《中国企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需要国家合力打击恶意逃废债及滥用个人信用等违反犯罪行为,将恶意逃废债行为纳入贷款诈骗罪。
5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与上海高院制定并发布《关于合作推进企业重整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指出,要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防范不合理的对外投资和转移资产行为,合力防控金融风险。
据了解,恶意逃废债人群以“反催收”名义行着有组织、有预谋的“老赖”之实,包括故意逾期不还款、编造传播金融机构负面消息、向监管部门和投诉平台恶意投诉,通过自媒体和网络发帖抹黑金融机构等,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生态环境。
王麒代表强调,此前,针对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金融机构主要通过正常催收,纳入协会黑名单、以互联网仲裁等批量化诉讼等方式敦促还款,但这类的联合惩戒措施威慑力显然不够,尤其在经济下行阶段,清收工作进程缓慢,逾期还款明显增加,常规的清收处置方式对恶意逃废债行为无法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为此,建议:
鉴于目前恶意逃废债已经成为影响金融行业正常发展的重大隐患,且具有极高的传染性和危害性,建议开展打击金融领域恶意逃废债专项行动,由公检法等相关部门与人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深化协作配合,集中力量短期内全力攻坚,狠抓治赖追逃,处置一批重点恶意“逃废债”人群,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打深、打痛、打怕恶意逃废债人群,形成对恶意逃废债的持续高压态势。
王麒代表说,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确立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严重缺少规制逃废金融债务的具体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且该类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民事领域,打击力度有限,难以解决实际中出现的复杂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建议明确恶意逃废债人员及行为的范围,比照信用卡诈骗类案件,将恶意逃废债行为纳入贷款诈骗罪出台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加强对恶意逃废债和群体性逃废债的打击,切实增强打击震撼效果。
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建议由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牵头,建立恶意逃废债信息实时报送制度,收集恶意逃废债借款人基本信息、清收证明及佐证材料,形成恶意逃废债借款人名单,建立恶意逃废债数据库,通过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类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恶意逃废债借款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推动恶意逃废债借款人的社会公示,允许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渠道向社会披露。
(本报记者 龚友国)
本文由搜财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搜财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QQ 841991949,并注明出处:https://www.ncrw.com.cn/news/caijing/229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