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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监管局行政部门管控对策认定书公布

昨天,证监会网址公布北京市监管局行政部门管控对策认定书,暴风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崔新天龙八部3(任职期:2014年4月迄今)违反规定减持上市公司,被出示警告函。

该行政部门管控对策认定书公布,崔新天龙八部3于2020年1月10日至1月17日期内根据集中化竞价交易总计减持暴风科技个股37.22亿港元,占企业总市值的0.11%,涉及到额度130.42万余元。崔新天龙八部3未在初次减持企业股份的十五个股票交易时间前预披露减持计划。

所述个人行为违背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要求。依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要求,北京市监管局对崔新天龙八部3采用出示警告函的行政部门管控对策。

有关要求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计划根据证券交易所集中化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理应在初次售出的15个股票交易时间前向证券交易所汇报并事先公布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给予办理备案。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內容理应包含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总数、来源于、减持時间区段、方法、价钱区段、减持缘故。减持時间区段理应合乎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事先公布的减持時间区段内,控股股东、董监高理应依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布减持工作进展。减持计划执行结束后,控股股东、董监高理应在2个股票交易时间内向型证券交易所汇报,并予公示;在事先公布的减持時间区段内,未执行减持或是减持计划未执行结束的,理应在减持時间区段期满后的2个股票交易时间内向型证券交易所汇报,并予公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要求:

信息公开义务人理应真正、精确、详细、立即地公布信息内容,不可有虚报记述、虚假性阐述或是重特大忽略。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公司股东、董监高未依照本要求和证券交易所标准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理应视剧情采用书面形式警告等管控对策和批评通报、公开谴责等政纪处分对策;情节恶劣的,证券交易所理应根据限定买卖的处理对策严禁有关账户 6 月内或 12 月内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为避免销售市场产生重特大起伏,危害销售市场买卖纪律或是危害投资人权益,预防经营风险,井然有序正确引导减持,能够 依据销售市场状况,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方式,对组成出现异常买卖的个人行为采用限定买卖等对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信息公开义务人以及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級技术人员,上市公司的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收购人以及执行董事、公司监事、高級技术人员违背本方法的,证监会能够 采用下列管控对策:

(一) 行政强制执行;

(二) 管控交谈;

(三) 出示警告函;

(四) 将其违反规定违反规定、不执行公布服务承诺等状况计入征信系统并发布;

(五) 评定为不适度候选人;

(六) 依规能够 采用的别的管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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