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公司编造谎言,涉案房地产项目规划归属于非商标性应用
前不久,北京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下称海淀法院)对上诉人上海市金茂资本管理集团公司比较有限公司(下称金茂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省龙门安民房产开发比较有限公司(下称龙门公司)、北京市搜狐网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比较有限公司(下称搜狐网公司)、大同市浩达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下称浩达公司)损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一案做出裁定,诉请龙门公司终止侵权行为、清除危害并赔付金茂公司财产损失及消费者维权有效支出总共100多万元,并驳回申诉金茂公司的别的诉请。一审判决后,龙门公司提到上告。
金茂公司诉称,其经审批得到第1499793号“金茂 JIN MAO”商标(第37类工程建筑等项)等涉案商标的专利权。浩达公司和龙门公司未经审批同意,在房地产新项目“悦城·金茂园”上应用带有“金茂”文本的项目规划,根据搜狐焦点网等网址对涉案房地产新项目开展宣传策划,损害了金茂公司就涉案商标具有的注册商标专利权,故诉至人民法院,恳求诉请浩达公司、龙门公司和搜狐网公司终止侵权行为,浩达公司、龙门公司清除危害并连同赔付财产损失及有效支出308余万元。
龙门公司编造谎言,涉案房地产项目规划归属于非商标性应用,该名字得到相对的行政许可事项等。搜狐网公司觉得其早已删除了涉案网页页面,不可担负赔偿责任。浩达公司则觉得,涉案房地产新项目并不是由其开发设计,不可负责任。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做出所述一审判决。
评价
此案中,龙门公司的上述情况应用“金茂”字眼的个人行为得以具有鉴别涉案房地产项目来源,即龙门公司所出示的服务项目来源于的功效,因而组成商标性应用。虽此案涉及服务项目目标为选购商住楼的群众,但由于龙门公司应用的标志与金茂公司的涉案商标对比仅存有较小差别,以一般群众的专注力为规范,这种差别不能对区别和鉴别涉案产品来源于具有关键功效,非常容易导致有关群众的搞混。房地产新项目得到行政单位审核批准,并不危害买受人有权利就该新项目涉及到损害商标权的个人行为开展消费者维权,同样,有关应用个人行为组成侵权行为,亦不容易因该名字获行政许可而免除责任。(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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