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
2020年05月25日08时03分许,贾某驾驶陕JW****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龙湾隧道内时,追撞与前同方向田某某驾驶的陕J5****号小型轿车尾部,致两车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两车驾驶员均系有安全带,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责任认定
贾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成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贾某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交通安全提示
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驾驶机动车行驶上路,请规范使用安全带,骑乘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请佩戴安全头盔,“一盔一带”安全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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