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社会 >

员工在工地因缺料停工,外出购物吃饭后,返回工地休息途中不慎摔

【要点提示】

员工在工地因缺料停工,外出购物吃饭后,返回工地休息途中不慎摔倒,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员工在工地因缺料停工,外出购物吃饭后,返回工地休息途中不慎摔

【基本案情】

华某安在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某小区一期一标工程工地从事地暖工,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华某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5年5月26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因该工地停工待料,华某安和工友胡某印外出购物、吃饭。19时左右二人回到工地时,华某安在小区20号楼地下室解手时摔倒,几名工友将华某安搀扶到小区19号楼地下室休息处休息。至第二天清早时,胡某印叫华某安上班其没有反应,胡某印和其他工友将华某安送往某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医院治疗无效,华某安于2015年11月3日死亡。

2015年12月10日,华某鹏(华某安之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为华某安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了某人社工伤认定(2016)07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撤销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某人社工伤认定(2016)07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二、责令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某安受到伤害的事故是否属于工伤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开展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时间等。“工作场所”是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职工来往于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等。“工作原因”是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联。本案中,华某安摔倒地点虽在“工作场所”的范围之内,但其在涉案工地因缺料停工,外出购物吃饭后,返回工地休息途中不慎摔倒,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内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本文由搜财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搜财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QQ 841991949,并注明出处:https://www.ncrw.com.cn/news/shehui/30294.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8069218786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