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社会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04执122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失信被执行人: 王震

住址: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吕亭村地湾组7号

身份证号:3428221971****5673

立案时间:2020-03-03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鑫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5830元及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2月1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鑫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7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6247元,原告负担2288元,被告负担395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7721

未经该法院授权,禁止采取任何方式从网站获取数据;擅自从网站上获取数据并使用的,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本文由搜财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搜财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QQ 841991949,并注明出处:https://www.ncrw.com.cn/news/shehui/39077.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8069218786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