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零点新闻】5月31日,15届1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申请或举荐时限、保障、奖励都做了详细规定,提出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为1万元到100万元,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还会酌情增加抚恤慰问奖金。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办法》规定保安员、辅警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
保安、辅警等与犯罪分子搏斗可认定为见义勇为
《办法》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二是保安员、辅警、治安联防员、交通协管员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与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此外,公民救助有赡养和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的行为、有监护职责的公民救助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当视为履行法定义务,不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办法》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为见义勇为者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没有申请人、举荐人的,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可以依照职权予以确认。《办法》还强调,如果确实无法提供的材料,经办部门可以依职权调查核实。
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事迹应向社会公开
《办法》提出,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不宜公开个人资料及事迹的除外),应当将其事迹在广州金盾网予以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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