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会车变换车灯一事打砸对方人和财物
乌当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办案
涉案的一方,是在乌当区辖区内为经济、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知名民营企业;另一方,则涉及到3名未成年人。如何妥善处理,考验着乌当区人民检察院的办案能力。
最终,该院对3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一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结果让涉案双方都较为满意。为会车变换车灯一事 打砸对方人和财物今年4月7日,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犯罪嫌疑人赵某甲、赵某乙等6人案移送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调查,案件发生在2014年5月的一天,当时,赵某甲、骆某某等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在乌当区某食品公司附近路段时,因会车变换车灯问题,与该食品公司运货司机发口角并将司机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当该食品公司两名管理人员在得知情况后赶到现场,犯罪嫌疑人误以为二人是被打司机邀约前来对其报复的,遂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赵某乙、王某某等人到场帮忙,并手持啤酒瓶打砸运货司机及货车挡风玻璃。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头部受伤,赵某乙等人以为是对方所为,又通过电话让罗某某(已故)帮忙提供工具以进行报复。接着7名犯罪嫌疑人便持砍刀、匕首、棍子驾车至该公司,将公司大厅玻璃门砸坏,并威胁在场员工后逃离(经鉴定车辆及玻璃门的损失共计价值为15955元)。2019年4月9日,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2014年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
今年3月至4月期间,赵某乙、骆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并通知公安机关,应追加犯罪嫌疑人韩某乙移送审查起诉,韩某乙经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保护民营企业与保护未成年人,如何平衡?承办检察官在核实案件事实后发现,被害企业为乌当区内经济、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知名民营企业。而其中的3名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属于未成年人,因作案时有持刀行为,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且几名犯罪嫌疑人长期未向被害人及被害企业道歉。
该案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也对乌当区法治安全、营商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该案有涉企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双重元素。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在准确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积极贯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宽,精准实施未成年人帮教工作。通过承办检察官及专项办成员的释法说理,7名犯罪嫌疑人均向检察机关表示,对当年犯罪事实非常后悔,愿意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企业损失。随即承办检察官与专项办对被害企业进行走访,介绍案件办理情况,认真听取被害人及被害企业意见,将7名嫌疑人的道歉信及愿意赔付意愿向被害人和被害企业进行转达。并详细介绍了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专项工作的具体内容、措施,及未成年人案件“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理念,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考察跟踪帮教等机制。被害企业在听取介绍后,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赔偿,并希望7名犯罪嫌疑人能以此为戒、遵纪守法,今后能做一名对社会、对国家有贡献的人,来作为对企业最好的道歉。最后,乌当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员额制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认真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未成年人、涉企案件办理原则进行研判,对3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一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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