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怎样有效的解决这些复杂的新问题?
案例一
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导致人们婚姻和家庭出现了越来越多前所未有的新现象和新问题。民法典是怎样有效的解决这些复杂的新问题?又会对百姓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32岁的青年男子万先生在2018年末与同龄女友小玲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万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王冬青:
当时原告在起诉状当中就提到两个人是通过婚恋网认识的,婚前相识相知的程度比较有限,那么婚后共同生活没多久,就发现女方的情绪极其不稳定,结果发现女方其实患有严重的抑郁症。那么到法院以后,我们立案庭人民调解员首先进行了诉前调解,他的父母就要求提出一点来,女儿生病了是事实,但是为了女儿的婚姻,他们父母也付出了很多,甚至前后得花了30多万元治疗,他认为男方你离婚可以,但是这笔治疗费要赔偿。
原来小林的抑郁症在认识万先生之前就很严重,已经治疗了三年的时间。小林父母嫁女心切,加之从认识到结婚的两个多月时间里,小林病情基本稳定,两人婚前没有同居过,相处中万先生感觉到小林有些郁郁寡欢,但对新生活的憧憬忽视了对未婚妻的观察和问询,婚后不久万先生发现端倪,小林才说出真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王冬青:
那么我们法官认为就是说这种情况属于隐瞒一种严重的疾病,并且这种疾病影响到了婚后的共同生活。但是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民法典出来以后,这种实际上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女方父母提出来的治疗费问题,因根子上就由于女方隐瞒疾病造成的,那么治疗费因为他俩如果撤销婚姻的以后,不属于夫妻关系,那么不属于夫妻关系,就不存在抚养义务的问题,那么治疗费也就成了无源之水了。所以男方他权衡了利弊,最终告诉我们人民调解员他就暂不起诉离婚了。然后等新规出来以后,可能要另行起诉撤销婚姻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条新规让处在婚姻煎熬中的万先生如释重负。
案例二
遗产继承关乎每一个家庭的和谐安定,如果在这个环节上出现问题,轻则亲人之间反目成仇,重则对簿公堂,而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对簿公堂后仍然棘手的难题。
李先生是一个独身老人,他以21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住房卖给了章先生,两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后,买家章先生交付了100万元的首付款,一个月后章先生得知此房存在产权纠纷,分房子暂时不能过户,一怒之下,他将卖家李先生告上法庭。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此时被告李先生因病去世了,无奈之下张先生又将李先生的法定继承人起诉到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曲展一:
最后这个案件公告判决,判决的内容就是继承人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生效之后,原告章先生来法院申请执行,我们法院按照规定通知了李先生的继承人来法院,但是继承人向法院表示他已经放弃继承房产,这样我们的整个执行陷入了困境。
法院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了解到李先生无儿无女,他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他们俩是李先生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但是兄妹俩了解到大哥生前的这套房产根本不足以偿还本案原告章先生申请的双倍赔偿款200万元,另外这套房子还有90多万元的贷款未还清,所以他们俩都放弃了继承权。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曲展一:
如果没有遗嘱的话,你看我们执行过程中就有很大的困难,无法对这套房产进行拍卖处置,未来法律很快就会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也希望提醒大家,现在人不管是在遇到什么情况,逐渐形成一种法律意识,就是立遗嘱毕竟不是什么不吉利的事情,之后是要尽量在生前做好计划做安排,否则很多财产的处置上会很麻烦。
立遗嘱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对于一些突然去世来不及立下遗嘱,或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遗嘱的该怎么办?民法典继承篇中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继承篇145条至1149条,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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