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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须佩戴安全头盔

  新华通讯社杭州市5月17号来电(新闻记者 岳德亮)浙江十三届人大常委第二十一次大会此前决议根据的《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及搭载人理应配戴安全头盔。

  将于2020年7月1日宣布执行的这一条例要求,互联网技术电动自行车租用公司理应执行公司监督责任,配置必需技术人员,依照规定设定电子巡更,跟车出示安全头盔,提升机动车检测、维护保养和停车纪律管理方法,并将车子推广和租赁等信息内容依照要求连接互联网技术电动自行车制造行业管控综合服务平台。

  除此之外,条例还要求,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上下列未成年的,理应在后排座应用儿童座椅。

  条例明确提出,互联网技术电动自行车租用公司未按照规定出示安全头盔的,由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行政强制执行,处以警示,能够 处以二千元之上二万余元下列处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是搭载人未配戴安全头盔,或是搭载六周岁以上下列未成年未应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部门道路交通单位处以警示或是二十元之上五十元下列处罚。

  截止2019年末,浙江登记或是办理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达2880.47万台,没经备案或是办理备案上路面行车的电动自行车总数也不在少数。 【编写:田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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