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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一锤定音

  中国新闻社广州市5月12号来电 (索有所为 徐晓霞)广州市专利权法院5月12日公布宣判欧宝企业诉施富企业损害专利权及知识产权侵权三案,本次宣判是广东法院初次对进口平行车侵权行为定性难题做出确立答复。

宣判,定性,欧宝,诉施,广东法院,法院广东首例平行进口侵权定性案一锤定音 5月12日,广州市专利权法院公布宣判欧宝企业诉施富企业损害专利权及知识产权侵权三案,本次宣判是广东法院初次对进口平行车侵权行为定性难题做出确立答复。 中国新闻社发 付华柱 摄

  法国欧宝企业是OBO注册商标logo的买受人,其根据定立排他批准应用合同书的方法,批准欧宝企业在中国内地进行相关产品渠道销售。2018年4月,欧宝企业发觉施富企业从马来西亚進口OBO知名品牌电源防雷器商品至我国市场销售,遂提起诉讼至广州南沙法院,觉得施富企业的个人行为损害涉案人员专利权且组成知识产权侵权,规定施富企业终止侵权行为、清除危害、损失赔偿。广州南沙法院一审觉得施富企业不组成侵犯商标权和知识产权侵权。欧宝企业不服气一审判决,上告至广州市专利权法院。贵院依规案件审理后做出最终判决觉得,涉案人员商品是合理合法来自专利权人的真品,施富企业未毁损、遮住商标logo标志,未变动产品品质和包裝,不损害涉案人员专利权。另外,施富企业寻找廉价商品减少运营成本、追求完美经济利润的个人行为不具备反知识产权侵权法上的可责性,个人行为全过程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标准和认可商业道德,不组成知识产权侵权,二审法院依规给予保持。

  一直以来,有关制造行业和广大群众对进口平行车个人行为的认知能力,广泛存在模糊不清和异议,没法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合理合法开展适当考量和精确预估。此案做为典型性的进口平行车专利权纠纷案件,是广东法院第一次以裁定方式确立进口平行车个人行为不组成侵犯商标权和知识产权侵权。此案裁定精确划分侵权责任和正当性应用个人行为界限,立即答复制造行业和广大群众司法部门希望,为权益关乎方出示确立平稳的个人行为预估,针对促进外贸行业兴盛身心健康发展趋势极具实际意义。

  此案主审审判长石静涵在宣判后对新闻记者说:“进口平行车纠纷案件并不是单纯性的纠纷,在法律和现行政策方面未有结论的状况下,司法部门分辨理应谨慎。此案采用了重归法律服务宗旨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案件审理构思。”(完)

【编写: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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