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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签”个人行为可能给自己产生多余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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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时交易运营中,代人签收货物的状况经常发生。却不知道,这类“冒签”个人行为很可能给自己产生多余的不便。前不久,湖南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交易合同纠纷案,被上诉人李某须在裁定起效生效日十日内付款原告临湘市某纸品厂借款13350元。

经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查清:原告系一家从业废旧纸张生产加工与市场销售的公司,被上诉人李某系替炮厂老总生产加工烟火圆筒的职工。2013年7月11日,原告将使用价值13350元的圆筒纸送至被上诉人李某的生产加工地址,李某在出货单上签名确定。后原告向李某催讨借款无果,遂提起诉讼至我院。

人民法院觉得,原告将货物交由被上诉人李某,李某给予签收确定,开庭审理查清李某是替炮厂老总生产加工烟火圆筒而委托签收,并沒有向原告选购该批货物,但李某未证实其早已将该批货物转交到炮厂老总,因而,李某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3350元,其可在明确货物具体任何人后,再行支配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遂做出所述裁定。

审判长提示:中国公民在生活起居中应提升自己的法制观念,切勿随便替别人代签收货物或是在借条、借据上签字盖章。若确须以自身为名为别人冒签,也得于签订合同书之际向质权人确立表明自身是帮人签署,并存留好有关直接证据,以便有备无患。

潇湘晨报新闻记者周凌如 报道员郑姝 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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