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院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今天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区各级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此举对于实现城乡居民权利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据介绍,新疆高院2019年11月29日下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于2019年12月1日开始在阿克苏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两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法院在实践中避免了同类案件不同裁判标准的问题,有效化解了赔偿权利人为证明符合城镇标准而遇到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及举证困难的问题。在统一适用赔偿标准后,当事人争议减少,有助于诉前化解纠纷。
从2020年6月1日起,新疆高院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行的范围扩大至全区法院,全区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和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将适用统一赔偿标准;试行开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全区法院试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本文由搜财资讯网发布,不代表搜财资讯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QQ 841991949,并注明出处:https://www.ncrw.com.cn/news/caijing/42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