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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分类监管评价指标第三次修订强化风控能力及盈利能力指标

券商分类监管评价指标第三次修订,强化风控能力及盈利能力指标,引导行业差异化发展;大型券商优势难动摇,中小券商特色化发展受鼓励。在强化合规、审慎经营的政策导向下,监管扶优去劣的态度非常明确。

本刊特约作者方斐/文

5月2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和进一步强化专业服务能力导向。自2009年5月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确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在经历了2010年和2017年两次修改后再次迎来新的版本升级。《征求意见稿》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合规风控、提升核心竞争力发挥了正向激励作用。

此次修改将优化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促进证券公司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可持续发展。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证券公司各业务线条评价指标做了优化,对投行资管业务排名做了细化;新设了机构客户服务及交易和财富管理评价指标,包括投资咨询和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收入排名;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指标更加公允,由绝对数改为相对数。在反映证券公司综合实力的同时也反映其专项业务能力,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同时也引导证券行业差异化发展。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是指证监会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类别,一共包括A至E五类11级,证监会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包括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区别对待。此外,分类结果还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以及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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