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汽车后“质押贷款”别人被判刑期三年十个月
5月9日,经钦州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另案处理的一起合同书骗案获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谦“租用”汽车后“质押贷款”别人,犯合同诈骗罪,被被判刑期三年十个月,并罚款六万元。
核查,2016年2月始,被告人陈某谦瞒报“租车自驾是以便质押以不法盈利的实情”,依次四次伙同他人或独立向钦州市的汽车汽车租凭公司“租用”(行骗)汽车,并以便“贷款”,仿冒原买车人身份证信息将汽车“质押贷款”给别人,总共骗领17万余元。后公安部门将被告人陈某谦抓捕,依规扣留所述四辆汽车并退还给买车人。
被告人陈某谦以非法侵占罪为目地,在签署、合同履行全过程中,选用编造客观事实、瞒报实情的方式 ,独立、伙同他人骗领另一方被告方财产,金额极大,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责刑事处罚。经开庭审判,海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如上裁定。
文本:陈健、黄绍柏
照片:来自互联网
编写: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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