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繁忙,没有时间整理家庭卫生事务,便通过朋友介绍,雇请53
案例回顾
李某因生意繁忙,没有时间整理家庭卫生事务,便通过朋友介绍,雇请53岁的下岗职工胡某为其提供清洁服务。李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张某给李某提供清洁服务,包括清洗地板、抽烟机、擦抹室内灰尘等,李某根据张某工作所花的时间,每小时支付报酬30元。
约定的次日上午,张某来到李某家,开始为其提供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张某爬上梯子清扫天花板灰尘时,梯子突然倒下,张某从梯子上摔下来,致使腰骨骨折。经医疗共花去医疗费4600多元。张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除了付给张某报酬120元外,还支付了医疗费 1000元。张某出院后,要求李某再支付4000元医疗费以及误工费,李某拒绝支付。张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李某对张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存在过失,对张某摔伤不承担责任。但法院考虑到张某是下岗工人,经济比较困难,经做双方工作,李某同意再次支付给张某1500元,张某同意撤诉。法顾百家说
法顾百家指出,为家庭提供劳务的钟点工,按照约定为用工方提供清洁服务,用工方则按照约定支付应得的报酬,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具有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作为定作人的李某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失,对张某的摔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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