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违背妇女意志?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前者为普通强奸,后者为奸淫幼女。
强奸罪的法益为妇女的性自主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其不仅包括性交的决定权,还包括性交的对象,时间以及地点等方面决定权。
实务当中,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是审查行为人是否系违背妇女意志与强行与之其发生性关系(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而至于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大小强弱并不在特别考虑范围之内。
但如何理解“违背妇女意志”呢?实务过程中,办案机关主要从双方的亲密关系、女方是否属于醉酒意识,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否有积极的反抗行为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以下5个强奸罪无罪辨点是笔者从6个强奸罪不起诉案例中进行的归纳与总结。
无罪辨点一:交友软件上认识,首次接触后有亲密活动并发生性关系,现场未见挣扎痕迹,发生关系后正常交往并无异常,事后报案非本人意愿。
不起诉决定要旨: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与申诉人丁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但二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申诉人丁某某意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1.从事前看,二人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当日相识,10时许开始聊天,之后高某某开车接丁某某一起去摘草莓,随后二人在车内发生性关系。2.从事中看,发生关系的车内未发现反抗挣扎痕迹,被害人衣物完好,无反抗迹象。3.从事后看,二人发生关系后,高某某开车将丁某某送至宿州学院门口,丁某某无任何异常行为,期间二人谈话中还提及赠送财物一事,并约定再次见面,二人分开后言语交流仍无异常。在丁某某父亲得知此事后,丁某某还多次与高某某电话联系商量此事。4.从报警原因看,虽案发当晚丁某某与女儿申诉人丁某某到公安局报案,但聊天记录证明报警行为非丁某某所愿,这亦难以证明二人发生关系违背申诉人意志。综上,现有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足以认定高某某犯强奸罪,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宿检一部刑申复决〔2019〕2号;
无罪辨点二:感情纠纷,女方应约开房动机不清,行为人是否实施威胁行为存疑。
不起诉决定要旨:公安机关仍无法提供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在信息里的语言威胁是针对与被害人侯某某的情感纠纷还是要求被害人侯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侯某某答应与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出去开房是出于被胁迫的主观心态还是出于按巡防队员的建议故意将詹某某约出的主观故意、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两人见面时被不起诉人有无使用刀具威胁被害人侯某某,故无法认定犯罪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是否有强奸(预备)的犯罪事实。
参考案例: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90号;
无罪辨点三: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亲密动作,是否违背女方意愿双方各执一词。
不起诉决定要旨: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与申诉人王某某之间有亲吻、搂抱的事实,对于房某某是否欲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及是否违背申诉人王某某意志,双方各执一词,且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现有的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足以认定房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分检刑不诉〔2019〕32号
无罪辨点四:未补充言辞证据与书证,女方是否自愿以及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次数、具体过程不清。
不起诉决定要旨:本案未补充到相关言辞证据和书证,以查实刘某某是否自愿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及二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次数及具体过程,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无罪辨点五:无证据证实女方处于醉酒意识,是否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关系存疑。
不起诉决定要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翁某某属于醉酒失去意识状态、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背妇女意志,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龙文检公刑不诉〔2019〕20号;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1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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