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法院对原告刘某汉等4人起诉被告王某义返还原物纠纷案与被告
2015年,原告刘某汉等4人购买4台1300型号花生摘果机和3台900型号花生摘果机,与被告王某义进行合作。
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提供机器,被告负责拉活,利润、亏损由机器方承担一半,剩余由原告与被告双方分担。
合作结束后,原告在支付被告款项时,被告以账目数额有问题为由阻挠原告拉走机器,随酿成纠纷。期间,被告私自将原告一台摘果机卖予董某喜。由此,原被告双方就归还机器与账目问题展开了长达两年的拉锯战。
2018年,尉氏法院对原告刘某汉等4人起诉被告王某义返还原物纠纷案与被告王某义反诉原告4人合同协议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定被告王某义返还原告4台花生摘果机,并支付原告5万余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态度强硬,拒不履行对原告进行返还机器与支付案款的义务,并玩起了失踪,原告等四人不得已最终向尉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5月28日,经过执行干警吴彬通宵努力,通过查人找物,最终锁定被执行人王某义位置,并把被执行人王某义传唤至尉氏法院,被执行人王某义以各种理由逃避推脱,依旧选择拒不配合,执行干警吴彬耐心对其明理释法、批评教育,最后,被执行人王某义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定履行判决,归还机器4台与案款5万余元,至此,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尉氏事儿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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