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不拾遗,夜不闭户”
近日,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庭审结了两起典型的盗窃犯罪案件。在该两起案件中,犯罪分子作案手段虽然各异,但确均是利用了普通民众疏忽大意的心理特征,在他人疏于防范的情形下盗窃得手,并将所得赃款挥霍一空,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案情回顾】
案例一:2019年3月某日,被告人周某经过兴庆区某单位家属院某房屋门口时,随手拾得该房屋钥匙,随即开锁入户,盗取房主放在卧室背包中的三千余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后经核实,案发当天该房主为方便其委托的房屋中介带客户看房,特意将钥匙留在门口角落处,不料疏忽大意引贼入室。 经法院审理,周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例二: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多次“光顾”银川市、固原市、石嘴山市几处公园露天篮球场,专挑他人打球时被暂时放置在篮球架下的衣物下手,窃取装在衣物中的手机、钱包等财物后迅速离场并销赃。被害人均在运动结束后才恍然发现自身财物被盗,周某前后窃取的手机等财物价值合计一万两千余元。经法院审理,赵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近两年来,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不断深入,社会整体治安环境持续优化,但小偷小摸的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路不拾遗,夜不闭户”虽是我们努力构建和谐家园的美好愿景,却不能将此作为日常防范标准。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提升自身财产安全意识,切莫疏忽大意留下安全隐患,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盗窃犯罪,努力为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张林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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