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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售价110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杭州的王先生是个买房“老手”,平时关注的都是杭州的一些高端楼盘。

2018年7月,王先生看上了余杭某高端小区里的一套房子,户型、采光、地段都不错,爽快的他立马和房主李先生、中介阿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上写着:房主李先生将其名下位于余杭某房产卖给王先生,售价1100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如因政府、银行行政管理部门政策变动,导致按揭不能审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当日,王先生立即支付了购房定金50万元。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售价1100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日子过得很快,支付尾款的日期渐渐近了,中介阿勇联系上了王先生:“王先生,后续购房款您准备得怎么样了?按合同流程,过几天就要支付了。”

“我付不了,要不把50万定金退我吧?”王先生的要求,房主李先生不答应。

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王先生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自己不符合购房条件”为由,将李先生诉至法院,声称自己因为限购政策买不了了,要求李先生返还合同定金50万元。

“跟限购政策肯定无关,政策2017年就出了,他难道不知道自己名下有没有房吗?不知道符不符合条件吗?”李先生并不认可王先生的说法。

法院调查后发现,王先生的确在杭州已有多套房产,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3月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载明自2017年3月3日起,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涉案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限购政策发布一年后才签订的,案涉合同签订后,购房政策并未发生变化。王先生已在杭州购买过多套房产,应当了解杭州的购房政策。

至于为何在限购政策之下仍要签订这样一份无法履行的合同,王先生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作为杭州居民应当对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但实际并未尽到。现由于王先生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李先生无返还王先生定金的义务。故王先生作为违约方要求李先生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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