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检察院与通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协作配合座谈会
2020年5月29日,通化县检察院与通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了协作配合座谈会,交流了劳动争议企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签署了协作配合意见。
意见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检察院介入。检察院依法协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推进行政、劳动争议化解机制建设,必要时帮助研究争议解决办法,共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将裁决文书同时送达检察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法院改变仲裁裁决的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将仲裁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检察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困难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检察院为涉劳动争议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当事人利用虚假仲裁、虚假诉讼手段,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院,并配合检察院调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仲裁案件中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涉嫌不作为、乱作为的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发现行政管理中存在制度或管理漏洞,应当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两部门将视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协作配合遇到的新问题。
检察与仲裁协作机制的建立,将有力推进行政监察与检察监督的紧密衔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依法保护劳动争议企业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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