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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14名被告人盗采江砂价值133万余元

近日,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四起非法采矿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4万至2万元不等。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6名被告人预缴生态修复金共计11.16万元。

如皋14名被告人盗采江砂价值133万余元

14名被告人盗采江砂价值133万余元

淮安市洪泽区的董某已经年过五旬,在其丈夫和儿子已经因为盗采江砂被刑事拘留、判刑的情况下,仍然铤而走险,与同乡小刘、老祁合伙购买一条采砂船。董某负责联系运砂船、烧饭,老祁负责采砂,小刘负责开船,三人就这样开始在长江盗采江砂。

2018年7月至9月间,三人伙同他人在长江南通段B7浮附近非法采砂6600吨,经价格认定,该江砂价值人民币8.58万元,三人最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记者获悉,这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中,来自安徽、淮安、泰州等地的14名被告人共计盗采江砂10.18万吨,经鉴定价值高达133.73万元。

引导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

记者了解到,董某等三人非法采矿案仅是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2019年来受理的50余件因盗采江砂引发的非法采矿案中的一件。

近年来,由于各地加大环境治理力度,限制采矿、取缔沿江非法码头,加之基础建设规模庞大,导致市场上砂石价格一路飙升,吸引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在长江河道疯狂盗采江砂。这给长江航道、河床安全以及生态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我们对盗采江砂案件一手抓依法严厉打击、一手抓生态环境修复。”如皋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唐明渠介绍,在加大刑罚惩治力度的同时,法院引导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并作为量刑时酌情从轻的情节之一。

据介绍,在如皋法院此前审结的23件盗采江砂案件中,法院决定逮捕23人,占比38.3%;判处没收非法所得668.4万元,并处罚金354.4万元,没收采砂船13条;6名被告人主动预缴生态修复金共8.75万元,其中2人已经与南通市水利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6名被告预缴生态修复金11.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这次集中宣判四起案件中的14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家禁采区非法采砂,其中12人情节严重,2人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不同量刑情节,除作出上述判决外,还判决没收违法所得91.05万元,没收采砂船3条,并处罚金67.5万元。此前的庭审中,1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中6名被告人预缴生态修复金共计11.16万元。

“保护长江、保护母亲河是我们每一个人的义务,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的副院长顾雪红表示,“凡是受暴利驱使而盗采江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沈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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