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近日,由贵州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全省律师行业“以案释法”活动正式启动。活动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每周不定期发布相关案例。参与律师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关系密切、已依法办结的生动案例释法答疑,为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全力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介绍】
2012年,李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李某出轨异性罗某,致使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1月,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20万元。
协议签订后,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一审判决后,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普法】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的刘万富律师就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开展以案释法。
综合分析
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其财产所作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若一方违反约定出轨,另一方可依据该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忠诚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约定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对子女抚养权、监护权约定以及关于婚姻关系解除条件或限制条件的约定。因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限制离婚或强迫离婚。
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提醒
在签订《忠诚协议》时,应当注意如下细节,必要时由法律专业人士拟定。
1.尽量在双方感情稳定期,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切忌在发生不忠行为被发现后签订,可能会被认为违背自愿原则。
2.忠诚协议在补偿金设置上,切忌有“净身出户”或者其他类似的要求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的条款。
3.忠诚协议不能出现限制离婚自由、限制人身自由、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等约定,因为此类约定无效。
4.签订忠诚协议时,内容应尽量具化。一旦发生协议中涉及的不忠事项,不容易产生歧义。具化的不忠事项,此时可以为法官提供一个较为明确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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