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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5月23日下午,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关民警与双阳大队二中民警组成联合查缉分队,在双阳区大刘公路沿线巡逻。15时26分许,民警巡逻至鹿乡镇附近时,发现一辆号牌为吉ARXXX6的小型轿车行驶状态异常,民警随即使用查缉战术将该车截停进行检查。经初步盘查,驾驶人张某存在明显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嫌疑,民警随即控制张某并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检测。将检测,张某呼气酒精检测值为 89mg /100ml,其行为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后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抽取张某静脉血样化验。经化验,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6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张某已被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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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一经定罪,将面临六个月以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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