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被告人范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范某在道路上
博法律师说
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告人范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范某在道路上驾驶,赵某和范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是一家饭店的厨师,与第二被告赵某是朋友关系。这天,范某叫上自己的另一朋友王某邀请赵某吃饭,赵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应约赴宴。三人一起喝酒吃饭到晚上十一点时左右,期间范某喝大量饮酒,已经处于醉酒状态,赵某和王某饮酒较少,还算清醒。酒席散了以后,范、王二人建议先送赵某回家,醉酒的范某从赵某手中接过车钥匙开车,赵某和王某坐在后排聊天。车辆行驶到某路口被交警查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被告人范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范某在道路上驾驶,赵某和范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范某、赵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次犯罪,在夜间车流量小时行驶,没有发生事故,主动缴纳罚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以上判决。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类型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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