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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不法狩猎罪

前不久,河南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不法狩猎罪,各自被判被告人马某某某拘留四个月、被告人郭某某某拘留三个月,判缓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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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某合谋马某某某、兔某(真实身份不清)在渑池县坡头乡白羊山应用猎狗狩猎一次,捕杀山猪一只分肥自吃;2019年3月月初,郭某某某合谋马某某某、微信昵称叫城市猎人(真实身份不清)的应用猎狗在渑池县坡头乡、天池镇自然保护区应用猎狗狩猎一次无猎货品;2019年3月末,被告人郭某某某再度合谋马某某某、微信昵称叫城市猎人的人及他的盆友在渑池县坡头自然保护区内应用猎狗狩猎无猎货品。被告人郭某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到渑池县森林公安局第一公安局自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觉得,被告人马某某某、郭某某某违背狩猎政策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应用猎狗数次不法狩猎野生动植物,毁坏野生动植物資源,情节恶劣,公诉行政机关控告罪行创立。被告人郭某某某案发后积极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投案自首,能够 从宽惩罚;被告人马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挑明,能够 酌情考虑从宽惩罚;被告人马某某某、郭某某某能悔过,认罪认罚且签名具结,公诉行政机关明确提出的定刑提议适度,人民法院遂依规做出所述裁定。(代文武官 张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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