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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王某(62岁)与被害人高某(56岁)同住在某小区5号楼的相邻单元。2019年7月的一天早上,高某出门上班,王某借机进入该单元楼。高某便问王某是哪层的,王某回答住14层,于是高某跟着王某来到14层,见王某并非住此楼,就说“你不诚实,以后别往里钻,我们楼经常丢东西”,王某没有搭话直接下楼了。虽然二人当时未发生争执,但王某一直记着这事,每次想起来还很气愤,她知道高某有一辆三轮车,每天停在楼门口,于是2019年10月19日至27日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三次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扎坏高某的三轮车前轮车胎。经鉴定,被损毁的车胎价值人民币12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高某表示谅解。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检察官说法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虽然仅造成120元的财物损失,但是毁坏他人财物3次,符合上述第二款的规定,已经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鉴于本案犯罪行为刚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犯罪情节较轻,数额不大;犯罪嫌疑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综合考量后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指的是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仅是免于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和谐的事情,遇到这种事情切记冷静。一是要理性。“冲动是魔鬼,后悔来不及”,面对邻里、朋友间的小摩擦,要理性对待,选择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莫一时冲动做出违法犯罪之事。二是要自省。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不愉快事情的发生,并非只一方有错,遇事要多反省自身问题,多进行自我调节控制,修炼良好心态。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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