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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亲属可以照料,这样的孩子怎么办?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亲属可以照料,这样的孩子怎么办?

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亲属可以照料,这样的孩子怎么办?法院通过一份有温度的判决,依法变更监护权,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

欧某某和秦某某结婚后,于2008年2月生下女儿小玉。夫妻两均为智力残疾人员,小玉的母亲在小玉幼年时即回到娘家,小玉的父亲则经常外出。

小玉读小学二年级时,照顾她生活的奶奶去世,由其伯父接手照顾。2019年5月,伯父因病住进敬老院,小玉只能独自生活。对于小玉的特殊情况,张家港市困境儿童关爱中心派专业社区与小玉结对进行帮扶。

去年7月,小玉突患疾病,幸好被人及时发现经抢救脱险。当地村民委员会与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联系,儿童福利院同意接收,经小玉父母及其亲属申请,将小玉送至儿童福利院抚养。小玉被送至儿童福利院后,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社工为其进行心理疏导,村里也带其父定期去探望,小玉逐渐适应了福利院生活。

鉴于小玉的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其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有监护能力、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亲属,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以申请人身份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小玉父母的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为小玉的监护人,以便她能够稳定地生活和发展。

村民委员会提起申请后,小玉父母的法定代理人表示确实没有能力监护,同意撤销监护权,由福利院监护,并希望能够看望小玉。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表示,福利院作为国家为困境儿童提供服务而设立的福利机构,同意承担小玉的监护职责。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小玉父母为小玉的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为小玉的监护人。

据介绍,本案中出现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依法变更了孩子的监护权,指定能给予困境儿童专业关爱、护理、抚育的儿童福利院作为其监护人,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向社会公众诠释了“国家亲权”的意义所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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