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秦都区人民检察院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日前,在办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打击犯罪和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相结合为工作目标,在为农民工追讨回十万余元欠薪的同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稳定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成为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颁布实施后,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2020年5月8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经审查发现,曹某某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间拖欠了2名工人工资款共计71689元,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了投诉,该部门经调查发现曹某某具有支付能力,于是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整改通知书,但是事过数月曹某某仍然没有履行通知要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此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伟民(左一)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相关诉讼权利义务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严把事实关、法律关、政策关,通过对曹某某耐心的教育引导、释法说理,使曹某某认识到其行为不是普通的欠薪纠纷,而是涉嫌了刑事犯罪。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我院严格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曹某某积极履行支付欠薪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通过教育引导,曹某某主动向2名工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71689元,同时还一并偿付了拖欠其余3名工人的工资款计29515元,得到了5名工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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