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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一小区发生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事件

5月30日上午,记者从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处获悉,29日中午12时许,该区一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事件,一名5岁男童意外去世。

网传的一份关于此事的报告显示,5月29日12时34分,三门峡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华创国际51号有人从楼上扔瓷砖将一小孩头部砸伤,已拨打过120。接警后,特警、湖滨分局到场处置,同时再次通知120。

河南三门峡一小区发生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事件

报告称,经初步调查,29日12时30分许,苗某铭(男,5岁2个月,幼儿园学生)和其妈妈一起到华创小区外婆家。在经过小区51号楼西侧时,苗某铭被该楼2507室赵某宸(男,6岁)从25楼通道通风窗户扔出的瓷砖(楼道内脱落的踢脚线磁砖)砸中头部,随即被120送至医院抢救。16时20分许,医院反馈,苗某铭经抢救无效死亡。

河南三门峡一小区发生高空抛物致人死亡事件

前述负责人证实了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其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市区两级领导指导案件处理与善后工作,目前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已立为刑事案件,后续情况将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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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近年来,多地出现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引起舆论场和监管层关注。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民法典》 。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物管机构需履行防范义务、公安等机关负有调查义务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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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黄志伟 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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